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开放式教学、科研和第二课堂等活动,有效利用和发挥实验实训室资源条件,充分体现实验实训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和有序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香港六和资料大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各类功能实验实训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时代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实训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全校各教学单位要把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实训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开放条件、范围和形式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条件
(一)具有比较完备的硬件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场所等。
(二)具有较强的师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实验室开放应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开放范围原则上学校实验实训室全部开放,具体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所辖实验实训室条件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开放实验实训室范围。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实训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特点和需求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确定开放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内容可为如下几种类型,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实验实训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实训活动。
(一)技能加强型: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实训项目,由于需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技能训练等原因,需要在开放时间进行,学生可在正常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
(二)自选(拟)项目型:各教学单位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为学生提供并公布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为此,要求凡有实验教学的课程,须设定一定数量的开放式选做实验教学项目,供学生课外选做;同时,鼓励学生根据个人专业兴趣、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自行拟定实验项目,结合实验实训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实训室和指导教师,在实验实训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实验实训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三)学生参与科研型: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发研究课题,吸收部份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四)计算机应用型: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践活动;
(五)科技创新与素质培养型:指实验实训室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创新项目等各类学科竞赛和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或学生个人或兴趣小组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实践活动;结合专业型学生社团、兴趣爱好类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活动内容,在实验实训室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等素质与能力培养的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实施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协调组织。各教学学院负责本单位开放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实训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实训室资源开放力度,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主要采取预约式和阶段式开放模式。有课外实验需要的班级可以以集体的名义预约;阶段式开放分为周一到周五和周末两个时间段,周一到周五的开放时间为下午的七八节课时间,周末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稍作调整并报备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院根据各自规划的开放项目和学生申请的内容准备实验项目,制定详细的实验实训室开放计划,由所在单位研讨论证后,及时将本学期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向学生公布,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备后执行。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有自己特色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积极创造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期间,各教学院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教学秩序、设备保障、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记录,对实验实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或在实验实训教师的指导下使用设备,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实训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七条 实验完毕后,开放实验使用人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台面、地面都要清洁归位,每个申请开放实验的班级需要由任课教师安排三人以上的卫生负责小组,任课教师具体负责督促相关学生做好实验后的垃圾清理、桌椅摆放整齐等工作,实验实训教师在开放记录表后签名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本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其他实验成果。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各院(部)交流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开放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和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同时也作为审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条 对在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实训室,学校将在实验实训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在实验实训室开放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以优先申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及实验人员围绕实验实训室开放进行相关的教学改革立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教学运行经费,每学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数、学生申请自选(拟)实验项目数、科研转化教学等方面进行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实训所需材料消耗费、资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与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参与开放实验指导工作。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量计算原则上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确定。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开放项目申报情况对开放工作量进行核定并报教务处审核,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开放实验指导津贴费按学校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实训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项目并达标的原则上可折合为第二课堂学分,具体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解释。